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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庶平与胡庶国、胡小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庶平,胡小刚,胡庶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胡庶平,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贺志恵(原告之妻,一般代理),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淑军(一般代理),重庆市涪陵区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小刚,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胡庶国,男,汉族,农村居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智(一般代理),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庶平与被告胡小刚、胡庶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以林权权属争议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且权属争议仍未解决,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将本案中止审理。原告胡庶平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庶平的撤诉申请,是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庶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胡庶平负担。审 判 员 侯毅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愉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