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枣民三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景卫成与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卫成,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508号原告:景卫成。委托代理人:盛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肖张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臧金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恩,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卫成与被告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卫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卫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965.50元,由原告景卫成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