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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高开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孟庆国与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国,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国。被执行人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孟庆国与被执行人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代理审判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