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刘清忠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忠,常德市德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忠委托代理人曾德勇,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清忠的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字[2013]第12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119元(执行案款6069元+执行费50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安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