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少民初字第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陆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少民初字第0108号原告陆某,女,1979年8月3日出生,加拿大籍。委托代理人吴雪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雪瑞、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育有一子陆某。由于原、被告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淡化,且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已于2011年底正式分房居住。原告曾于2012年7月2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同意尽力和好,但至今双方关系仍然没有任何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育费1200元;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1、我们自由恋爱的,认识到现在14年了,结婚到现在也七年了,小孩也四岁了。我对家庭对老婆和孩子都是有感情的。去年要求离婚以后我还是一直住在家里的,我除了出差,每天都回家,和小孩一起玩,也赡养父母。2、为了维护家庭,离婚对老婆也不够负责,我是有责任要照顾老婆和孩子的,我会努力去做的。小孩现在才四岁,跟我们的感情都很好。如果离婚对孩子影响肯定是不好的,我们一定要让小孩幸福。我们是四代同堂的,第二次起诉,老人也身体不好了,小孩判给谁老人都不会接受的。他们也是很反对我们离婚的,离婚后有很多不确定因素,现在我们都要努力,肩负起家庭的责任。回来前确实很多地方做的不好,但经过这两年,我明白了家庭是要花心思来建立的。今天我在这里道歉,以后努力把家经营好、维护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14日自己相识相恋,2006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8日生育一子陆某。婚后,由于双方缺乏沟通,经常发生争吵,引起矛盾。2012年8月1日,原告曾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后双方同意尽力和好,后撤回起诉。撤诉之后,被告仍居住在原告家中,2013年6月9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护照及证明文件、暂住人口信息证明、本院口头裁定笔录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对于夫妻间产生的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间经常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徐 澄人民陪审员 沈 宁人民陪审员 吴明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