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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1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韩某某、刘某诉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刘某,张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197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韩某某,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刘某,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李某某、韩某某、刘某与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韩某某、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