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商初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江阴市旅游有限公司携程航空票务中心与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旅游有限公司携程航空票务中心,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商初字第1514号原告江阴市旅游有限公司携程航空票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8274482-0,住所地江阴市香叶路233号。负责人卞海。委托代理人张萌萌、卞海,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75851-X,住所地江阴市东盛路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旅游有限公司携程航空票务中心诉被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旅游有限公司携程航空票务中心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大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旅游有限公司携程航空票务中心的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旅游有限公司携程航空票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05元(江阴市旅游有限公司携程航空票务中心已预交),由江阴市旅游有限公司携程航空票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