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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余某,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广东省。被告杨某,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判员  朱君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