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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康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康初字第193号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公路桥梁基建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0元,减半收取8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合计13240元,由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益民审 判 员  陈 军代理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