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商初字第6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智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爱思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智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南京爱思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商初字第623-2号原告南京智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46832-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三元巷18号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蒋永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爱思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燕尧路39号柳塘小学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智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爱思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智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智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智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89元,减半收取1309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94.5元,由原告南京智迅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 文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人民部审员???何淑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顾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