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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蔡长久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85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长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85号罪犯蔡长久,男,1940年8月11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1)綦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蔡长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蔡长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蔡长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65岁以上老年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长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助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