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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494-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思衡,涂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28/11-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1494-1号申请执行人钟思衡,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雨花区窑岭东村赛福尔2栋西门301房。身份号码430102195312101013。被执行人涂丽华,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45号1栋3门201房。身份号码4301021962093010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涂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涂丽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涂丽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涂丽华的存款、收入74614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涂丽华的价值74614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员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