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蒲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皇晓晓诉被告刘建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晓晓,刘建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蒲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皇晓晓,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翔村镇西山村*组。委托代理人姚晓萨,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伟,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郑家村*组*号。原告皇晓晓诉被告刘建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晓晓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晓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伟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皇晓晓诉称,原告与被告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19日在蒲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系男到女方家生活。2008年1月30日生育大儿子,取名皇甫嘉合,2010年10月13日生育二儿子,取名皇甫嘉豪。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能够和睦相处。但2010年7月29日,被告突然无法联系,原告多处打听未果。过了40余天,被告回到家中,原告再三询问,被告始终没有回答。不久,有人来家中催债,原告才得知被告在外打牌,欠了别人债务。原告遂找被告交谈,被告承诺今后不再赌博,与原告好好过日子。然而,被告并未按照承诺履行。更让原告心寒的是2011年8月29日,大儿子在西安住院,被告来医院看望孩子,竟偷拿了原告给孩子看病的两千多元,从此便杳无音讯。2011年过春节时,被告曾给原告打过一次电话,说其在外打工,原告让其赶紧回来,但被告说把欠别人的帐还完了再回来,问起在哪里打工,也不回答。原告认为,被告虽入赘原告家中,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被告在外打工期间,瞒哄原告,直接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信任危机。被告不听原告规劝,以还债为名漂泊在外,其行为和态度不但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更未尽到父亲的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皇晓晓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建伟离婚;大儿子皇甫嘉合由原告抚养,二儿子皇甫嘉豪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依法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建伟未到庭亦未答辩。本案调查重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孩子皇甫嘉合、皇甫嘉豪抚养问题。原告皇晓晓提供了以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在且合法。①证人窦艳红当庭证言及情况证明一份;②证人刘丽、皇利娜的当庭证言及调查笔录各一份;③证人皇博莹当庭证言;④证人王琪书面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对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被告刘建伟未提供证据。经开庭审查,原告皇晓晓提供的证据1系国家有权机关颁发,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中的①②③④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内容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生活。2008年1月30日,生育长子,取名皇甫嘉合;2010年10月13日生育次子,取名皇甫嘉豪。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10年7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外出,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刘建伟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皇晓晓与被告刘建伟结婚数年,婚后并生有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未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因纠纷分居已满两年,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皇晓晓离婚之请求应予准许。鉴于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两个孩子应暂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刘建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止。其他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双方可另议或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皇晓晓与被告刘建伟离婚。二、孩子皇甫嘉合、皇甫嘉豪由原告皇晓晓抚养,被告刘建伟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400元,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抚养费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每年元月10日前付清,至孩子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皇晓晓与被告刘建伟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米展龙代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