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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楚中民二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诉沙琼良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沙琼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楚中民二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平。委托代理人马正兰,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琼良,男。委托代理人杨宏伟,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沙琼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正兰、被上诉人沙琼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禄丰县人民法院(2013)禄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禄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亚玲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何永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绍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