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国生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生,马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赵国生,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住蚌埠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马祖祥,男,194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马祖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祖祥银行存款人民币27700元予以划拨转帐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华光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意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