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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盛宏叫与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王国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宏叫,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王国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70号原告:盛宏叫。委托代理人:徐斌。被告: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法。被告:王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宏叫诉被告浙江鸿泽建设有限公司、王国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宏叫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宏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宏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原告盛宏叫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