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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吴长英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慈溪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宁波慈溪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185号原告:吴某甲。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宁波慈溪分公司。代表人:吴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宁波慈溪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慈溪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主体有误。经审查,被告名称有误,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