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38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守金与张召鹏、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金,张召鹏,张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882-1号原告李守金,男,汉族,住胶州。被告张召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超,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李守金与被告张召鹏、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召鹏于2011年12月21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条一张,由被告张超提供担保。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守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况君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