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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孙忠华与汪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华,汪秋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912-2号原告:孙忠华,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汪秋宁,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华诉被告汪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忠华以与被告汪秋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0元,保全费240元,合计405.50元,由原告孙忠华负担。审判员 方 向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洁(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