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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进、贺瑞等与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宏宇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进,贺瑞,侯金强,侯西亚,张银祥,宋效堂,杜斌,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宏宇,潘芝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进,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瑞,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侯金强,男,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西亚,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银祥,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效堂,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斌,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付修,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张宏宇,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审被告:潘芝芳,女,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李进、贺瑞、侯金强、侯西亚、张银祥、宋效堂、杜斌因与被上诉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宏宇、潘芝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二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时名称为利辛县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在2011年12月9日庭审时仍然使用“利辛县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原审卷中未见其变更企业名称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之后直到2013年3月2日制作判决书,利辛县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名称直接在原审判决中写成“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该诉讼主体名称变更事由应予查明。二、利辛县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一审庭审前的2011年11月15日已经对潘芝芳提出撤诉申请,对该撤诉申请的处理应另行制作裁定书,一审判决书中不再列潘芝芳为被告。三、原审判决对原审庭审时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及举证质证意见应进行认证。四、原审判决张宏宇承担借款逾期违约金及借款利息的计算不应包含已经计算的利息。五、李进等人所写上诉书中被上诉人名称为“利辛县担保公司”,该被上诉人名称应与判决书一致,原审应要求上诉人予以纠正。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二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佘朝霞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