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4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与马湘洁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459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甘家口支行。负责人张晔,行长。被执行人马湘洁,女。被执行人郝闽,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84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湘洁、郝闽应给付的借款二百七十一万六千五百五十五元七角六分及相关利息、律师费五千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湘洁、郝闽应负担的执行费二万九千六百一十五元五角六分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湘洁、郝闽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湘洁、郝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冠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