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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原告芮新洲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新洲,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时代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行初字第51号原告芮新洲,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丁志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凤新,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欣涛,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常州市时代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振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林虎,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芮新洲诉被告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新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代理审判员  童旻雯人民陪审员  翟晓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