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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晓茂与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茂,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张晓茂。委托代理人黄建军。被告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法定代表人彭宇行,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王莹。委托代理人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茂与被告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茂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晓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