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终字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董某等与肖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终字6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农民。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国强。上诉人张某甲、董某、张某乙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诉讼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甲、董某、张某乙。审 判 长 张国忠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