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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冬与山西万年青石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山西万年青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迎民初字第860号原告:赵冬,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白琨,北京市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万年青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焦金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冬与被告山西万年青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青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白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西万年青石材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冬诉称,2006年4月,原告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为被告万年青公司的股东,被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原告是被告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25%的股权。但是,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并未享受到股东应有的权利。被告在原告出资成为股东后一直未分过红,也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原告提供过一次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也未通知过原告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侵害了原告的股东权。故请求法院被告向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及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查阅。被告万年青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冬提供了《企业档案信息卡》、《山西万年青石材有限公司章程》(2006年4月5日版)、《山西万年青石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以及太原市正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并正清审【2006】0206号)用以证明其在2006年4月,出资300万元人民币,成为被告万年青公司的股东,被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原告是被告的合法股东,持有公司25%的股权。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案原告赵冬并未提供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且即使能确认其为该公司股东,如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方可请求法院要求提供查阅;本案中原告虽提供有邮寄特快专递单,但该专递单不能证明送达情况,且寄件人为案外人,并非原告,在原告提供的查账申请书中也无原告授权证明。综上,原告要求行使股东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彩娟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人民陪审员  杨春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意欣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