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黎进娥与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进娥,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正山口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眉东行初字第12号原告黎进娥。委托代理人游碧勇,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号。法定代表人何万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该局行政许可科科长。(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凯,该局工作人员。(一般授权)第三人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正山口中心小学。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红丰村*组。法定代表人郑德东,该校校长。原告黎进娥诉被告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正山口中心小学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进娥、毛建明之父母与第三人就毛建明死亡引起的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进娥撤回对被告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黎进娥负担。审 判 长 张 霞审 判 员 万成忠人民陪审员 周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