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某甲。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恋爱,2011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2013年9月因财产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主张分割的财产系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现要求原告返还从被告工资账户取款的127000元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拟证明原、被告共同购买位于前胜街288号房屋。3、借条。拟证明2010年11月3日原、被告向罗庆莲借款7万元购买位于前胜街288号的房屋。4、房屋租赁协议。拟证明被告将购买的房屋租赁给龙某的事实。5、收条。拟证明原、被告购买鄂Q×××××号车,向王某乙支付15000元。6、咸丰县恒通运输公司证明。拟证明鄂Q×××××号车报废后更新车辆为鄂Q×××××号车。7、卖车协议。拟证明被告将鄂Q×××××号车三分之二的股份以59.8万元的价格卖给蒋某的事实。8收条。拟证明原、被告分居后,水电费各自负担。9、离婚起诉状、离婚协议书。拟证明被告与其前妻离婚后没有财产。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折。拟证明原告掌握被告工资存折,并于2013年9月21取款111800元。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收条。拟证明原告收到被告120000元购房款。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对其财产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了处理。鄂Q×××××号行车证。拟证明鄂Q×××××号车系鄂Q×××××号车报废后更新车辆。咸丰县恒通运输公司内部结算单。拟证明咸丰县恒通运输公司将鄂Q×××××号车过户给被告。刘克松证明。拟证明刘克松于2009年3月将鄂Q×××××号车转让给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挂失单。拟证明原告保管被告退休工资存折。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6、7、8无异议,对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拟证事实,对证据5、9,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5、6无异议,对证据7认为不真实,对证据8表示不清楚。本院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纳。对原告提交的证据5、9系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7,能够与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8,本院不予采纳。通过本院采纳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咸丰县恒通运输公司职工,后相识恋爱并于2011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很好。2013年9月21日,双方因财产发生纠纷并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婚姻,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建设家庭,原告对婚后感情很好亦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