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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石雪城、韦宝定犯盗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雪城,韦宝定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雪城,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韦宝定,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月29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合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第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鲜、代理检察员韦承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中旬,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相邀后携带油锯窜到合山市柳花岭林场上垌分场6林班5经营班3小班,共同盗伐马尾松树木7棵,后栽成2米长的短材运至本村水池边堆放。同月29日,二人雇请农用后推车将盗伐得的木材运至合山市森合木材加工厂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扣押的木材已被返还给柳花岭林场。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646立方米。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宝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中旬,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相邀后携带油锯窜到合山市柳花岭林场上垌分场6林班5经营班3小班,共同盗伐马尾松树木7棵,后栽成2米长的短材运至本村水池边堆放。同月29日,二人雇请农用后推车将盗伐得的木材运至合山市森合木材加工厂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查获,扣押的木材已被返还给柳花岭林场。经鉴定,被盗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646立方米。另查明,合山市北泗乡文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石雪城的社会调查报告)称:石雪城平时在村里为人老实,没有前科,从未有任何违法行为,我们希望人民法院在审理其案件中,充分考虑石雪城的家庭情况及其悔罪表现,对石雪城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我村委将协同社区对石雪城进行帮教,使其悔过自新,吸取教育。希望人民法院给石雪城重新做人的机会,痛改前非,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合山市北泗乡文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韦宝定的社会调查报告)称:韦宝定平时在村里老老实实,没有犯罪前科,从未有任何违法行为,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希望人民法院在审理其案件中,充分考虑韦宝定的家庭情况及其悔罪表现,对韦宝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我村委将协同社区对韦宝定进行帮教,使其悔过自新,吸取教育。希望人民法院给韦宝定重新做人的机会,痛改前非,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上述事实,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木材照片、合山市华翔木材检验检尺服务中心木材检尺码单、发还清单、山界林权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石XX、罗XX证言、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告人石雪城现场指认笔录、社会调查报告二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韦宝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请求本院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雪城、韦宝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雪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宝定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民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