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一)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廖天才与覃文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廖天才;覃文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一)字第1765号 原告廖天才,男,1960年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代理人廖周庆,柳州市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覃文雄,男,1971年1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代理人计宇敏,男,1966年6月6日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特别授权) 原告廖天才诉被告覃文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天才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覃文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天才撤回对被告覃文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廖天才负担。 审判 长员 汝 磊 人民陪审员 杨 恂 人民陪审员 谭惠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熊婷婷 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