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