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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