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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789号原告付某。被告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曹泾宁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孙立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