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黄民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尹秀凤与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秀凤,谢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235号原告尹秀凤。被告谢斌。原告尹秀凤与被告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朝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秀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秀凤诉称,2013年6月3日,谢斌向其借款3.4万元,借期1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谢斌未按约还款,故要求谢斌立即归还借款3.4万元。被告谢斌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谢斌向尹秀凤借款3.4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上面载明:本人谢斌向尹秀凤借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元),到2013年7月5日归还,特立此据。借款人谢斌。借款到期后,谢斌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尹秀凤与谢斌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谢斌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尹秀凤的借款,尹秀凤要求谢斌立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谢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尹秀凤借款3.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谢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冯朝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英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