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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进周诉李旺辉一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周,李旺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860号原告李进周,男,1957年4月生,汉族,住高邑县。被告李旺辉,男,1985年10月生,汉族,住高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周诉被告李旺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周撤诉起诉。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