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武法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凤霞与席治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霞,席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武法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霞,女。被执行人席治平,男。申请执行人王凤霞与被执行人席治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他医疗费用11641.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席治平向本院交款500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异议,但以经济特别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调查证实申请人及被执行人均属特困群体。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王凤霞司法救助3000元。救助后申请执行人对下余3184.32元表示自愿放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小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