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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20-09-07

案件名称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庆;张道花;蒋林林;王玉位;秦元坤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43589-2。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振龙,资产经营中心业务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庆庆,男,1979年12月01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张道花,女,1981年02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蒋林林,男,1980年10月05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王玉位,男,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秦元坤,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被执行人存款予以扣划。收款单位: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