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侯焱斌与鞠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焱斌,鞠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663号原告侯焱斌。委托代理人陈银江。被告鞠子荣。委托代理人黄剑锋。原告侯焱斌与被告鞠子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银江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4日被告因经营之需具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后原告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出具共计50000元借条属实,但这笔借款用于赌博,借款后给付了23000元的利息,另有31000元的利息向担保人叶满新出具了借条,现不同意归还该款。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补充陈述,借款并非源于赌博,借款后被告也未给付过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50000元,后原告催要无着,致起讼争。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至于被告提出该借款用于赌博并已给付23000元利息的抗辩,因原告否认,其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鞠子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焱斌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营业部,账号:201101040058888)。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