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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汾执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舒其兵与周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其兵,周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汾执字第0041号申请执行人舒其兵,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舒仁全,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福荣,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舒其兵与被告周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吴江汾民初字第0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周福荣应于2013年4月10日之前归还原告舒其兵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蒋明亚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5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周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舒其兵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车辆管理所、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福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的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芦东村民委员会主任进行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周福荣确实已经有几年没有回村,因家庭经济困难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舒其兵告知了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周福荣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调查材料、申请执行人舒其兵的谈话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周福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上述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有权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吴江汾民初字第042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仍未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陆金东审 判 员  顾伟林人民陪审员  丁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瑞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