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澧民三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何梅香诉陈章颜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茉,陈某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三初字第1195号原告何某茉,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茉,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受理原告何某茉诉被告陈某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茉以与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茉交纳。审 判 员 陈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