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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三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何梅香诉陈章颜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茉,陈某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三初字第1195号原告何某茉,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茉,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受理原告何某茉诉被告陈某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茉以与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茉交纳。审 判 员  陈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