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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余鉴与薛理清、王爱英、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鉴,薛理清,王爱英,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27号原告余鉴,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陈莉莎,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理清,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王爱英,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法定代表人薛理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鉴诉被告薛理清、被告王爱英、被告南京下关康海水陆联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爱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海坛名街万花园某号房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王爱英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西航路海坛名街万花园某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P字第0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官永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宝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