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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992号原告申某某,男,汉族,住咸阳市。被告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滨河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新胜一村荣州苑A幢13-4号。负责人谭某某。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李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