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初字第05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侯世轩与魏正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世轩,魏正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5230号原告侯世轩,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被告魏正文,男,民族、籍贯、住址不详。原告侯世轩诉被告魏正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世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免收。审 判 长  杨明军审 判 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杜芳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