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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僰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曾丹与吴甲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丹,吴甲英,赵志强,舒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僰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曾丹。被告吴甲英。被告赵志强。被告舒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丹与被告吴甲英、赵志强、舒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丹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曾丹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