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知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杨龙跃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杨龙跃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126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军。委托代理人:夏顺慧。委托代理人:钱志震。被告:杨龙跃。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杨龙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龙跃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龙跃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龙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莹代理审判员 项炯人民陪审员 史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