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26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刘某,男,1983年8月24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权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