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榆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杨占宇审判员 梁日平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