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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榆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412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杨占宇审判员  梁日平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