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高开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业辉与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业辉,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张业辉。被执行人: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业辉与被执行人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悦审判员 赵永冰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美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