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催字第03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荣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明盛毛条厂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荣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明盛毛条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催字第03592号申请人张家港市荣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顶海岸)。法定代表人陆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宇,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磊,江苏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张家港市明盛毛条厂。法定代表人陆俊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惠建明,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家港市荣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票号为3130XXXX(2020XXXX),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0月23日,出票金额为伍万元,出票人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北京银行长沙分行,收款人为上海鹿舟实业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张家港市妙桥飞业电器商店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张家港市明盛毛条厂已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张家港市荣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荣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