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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审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方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凌晓敏。委托代理人陈鸣。委托代理人林茜。被执行人方明福。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3)16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方明福履行停止生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3)16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1项要求被执行人方明福停止生产,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2013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方明福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3)1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新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潘素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