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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武民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毛新波与刘家福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新波,刘家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武民保字第7-1号申请人毛新波,男。被申请人刘家福,男。申请人毛新波因与被申请人刘家福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家福个人独资的张家界市福源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苗木补偿款166.3万元。申请人毛新波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毛新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家福个人独资的张家界市福源旅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苗木补偿款166.3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黄志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