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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石窝兴华利石材销售中心与北京日月辉煌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1206号原告北京石窝兴华利石材销售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6948230-7),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石窝村东店大街22号。负责人王银,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北京日月辉煌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818555),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产业基地东区15-D2号2号楼14层1415。法定代表人杨明方,经理。原告北京石窝兴华利石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兴华利石材)与被告北京日月辉煌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辉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兰国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员赵昭、金滢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华利石材的负责人王银、委托代理人陈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月辉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兴华利石材诉称:2011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日月辉煌公司签订材料设备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的石材,双方对及交货的地点、交货方法、产品价格等作出了约定,合同还约定被告于全部石材供应完毕后10日内付清款项,以原告具体供货的数量为依据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1年11月7日履行了送货义务,经双方结算,原告为被告所送货物折合货款共计490029.05元,被告只支付给原告250000元,余款240000元经原告追索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7日计算至���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日月辉煌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被告日月辉煌公司(甲方)与原告兴华利石材(乙方)就顺喜山庄鱼塘改造工程签订《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花岗岩面石、方石等产品,合同价款为406080元。产品货款结算期限及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价款的30%,货到现场量达到80%后再付至合同价款的40%,全部石材供应完毕10日内付清。合同中数量为暂估量,乙方送货和货款结算以甲方具体计划和进场数量为依据,多退少补。后兴华利石材依约向日月辉煌公司供应了490029.05元的货物,日月辉煌公司向兴华利石材支付货款25万元,尚欠240029.05元至今未付。庭审中,兴华利石材称只向日月辉煌公司主张欠款24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兴华利石材提供的《材料设备购销合同》、支出凭单、石材用料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日月辉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兴华利石材与日月辉煌公司签订的《材料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兴华利石材向日月辉煌公司供应货物后,日月辉煌公司应向兴华利石材支付相应的货款,其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兴华利石材要求日月辉煌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支持。关于货款的数额,虽然证据载明日月辉煌公司尚欠兴华利石材货款240029.05元,但兴华利石材只主张24万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对货款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即全部石材供应完毕10日内付清,2011年11月7日,日月辉煌公司出具支出凭单对欠款进行了确认,故对于兴华利公司要求逾期付款利息从2011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日月辉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日月辉煌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石窝兴华利石材销售中心支付货款二十四万��;二、北京日月辉煌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石窝兴华利石材销售中心支付上述货款利息(以二十四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北京石窝兴华利石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二百八十一元、公告费六百元,由北京日月辉煌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兰国红代理审判员  赵 昭代理审判员  金 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无忌 来源:百度“”